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来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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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