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0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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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22

 

 

 

 

 

 

湘乡政办发〔2017〕40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

隐患治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控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五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5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制度,是指市、乡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两大类,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分类对每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清零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改进不到位不清零,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结合实际初审并上报湘潭市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准确认。

(一)坚持分级、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清零制管理。

  (二)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三)坚持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事故隐患整改后针对性采取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措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事故隐患清零。

二、把握主要内容

(一)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市、乡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各类事故隐患,形成事故隐患清单(详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清单。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事故隐患,所在乡镇办事处(园区)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每月28日前将上月事故隐患清单报其所在乡镇办事处(园区)和主管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30日前将上月事故隐患清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交办制。根据事故隐患所属行业领域、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确定需要交办的事故隐患,由相关部门分别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发函交办(详见附件2、附件3)。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市安委办协调督办的,要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市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采取下达执法文书、发函交办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销号和清零管理工作。

  2.需要省级、湘潭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别由省级、湘潭市有关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核查销号工作。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省级、湘潭市有关部门核查和销号。

  3.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跨区域需两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市安委办确定后,由市安委办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跨行业领域需两个以上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市安委办确定后,由市安委办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

  (三)台账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交办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详见附件4),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乡镇办事处(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汇总本辖区本行业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市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详见附件5)。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交办单位要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并依法依程序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设备设施、停止电力和火工品供应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排除;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由交办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通报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情况定期调度和通报。市安委办将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一单五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办事处(园区)落实“一单五制”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单五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考评与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六)清零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总结事故隐患整改经验,举一反三,采取完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或其他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的综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前面,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逐步演变为重大事故隐患,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清零”管理。

驻市和市属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参照以上规定,建立并实行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制度,推动事故隐患治理取得实效。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措施,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办事处(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并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一单五制”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一单五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清单要准确具体、责任清晰、任务明确;治理进展管理台账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要加强清单和台账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提供参考。对申请销号的,交办单位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对已上报销号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交办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摸底排查。各乡镇办事处(园区)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辖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停产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彻底地摸底排查,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于2017年7月30日前建立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报市安委办。市交通运输(运管、海事)、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经信、国土资源、安监、食药工商质监、水利、商务粮食、发改、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以上率下,迅速动员部署,组织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于2017年7月30日前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清单,并报市安委办。

  (四)加强指导协调。对交办的治理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同时,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乡镇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务,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有力促进事故隐患治理。

  (五)加强跟踪督办。对交办任务的治理进展情况,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进行跟踪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并据实录入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台账。对工作推诿或慵懒懈怠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肃问责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排查、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责,导致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五制”管理、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湘党办通﹝2017﹞42号)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事故隐患清单

2.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生产经营单位)

          3.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乡镇办(园区)或部门)

4.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5.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6.湘乡市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40)建立“一单五制”推动事故隐患处理的通知.doc

文件类型: .doc 1b6cb2ca69ffa14a4ca89d5c85207fba.doc (152.50 KB)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