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来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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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DR—2019—01003

 

 

湘乡政办发〔20199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湘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城市(城区、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

城区:住宅按40元/㎡征收;商业、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按80元/㎡征收。

镇:棋梓镇按城区标准的70%收取,其余建制镇按城区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为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执收主体,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负责执收,资金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生产厂房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环节,对已缴纳城市配套费,但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或改变房产性质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建设项目收费补缴单或收费退库单,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办理补缴或退库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城乡社区事务收支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多征、少征、缓征城市配套费,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城市配套费应收尽收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