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

来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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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政办发〔20197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9        

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奖励与惩罚

74  预案修订

8.附  

 

 

 

 

 

 

 

 

 

 

 

 

 

 

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乡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57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防范与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减少空气重污染影响。

1.4.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市环委办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各有关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3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市气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影响空气质量的各类污染源排放。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市各地各部门互联共享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确保各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高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共同防护意愿、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生态环境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制定应急分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报告相关信息。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负责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分预案。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城区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实施。

市科技工信局: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限行,加强对车辆限行区域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加大对城市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城区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非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及督促停课措施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市区(含园区和示范区)国有土地征收的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市各基建工地停止土方开挖、施工、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交通运输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和沙场的扬尘控制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落实郊区农田禁燃秸秆的处置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全天24小时值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开展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3次以上;负责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

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预报

市气象局完善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发布全市静风天气气流停滞区域和时间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

3.1.3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情况对重污染天气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会商与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市气象局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空气污染气象条件时,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市气象局。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2.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指数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黄色(级)预警、橙色(级)预警和红色(级)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3  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呈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子政务内网短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3  预警措施

3.3.1  预警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

通报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市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3.3.2  预警措施

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市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3.3.3  预警措施

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市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和预报;对湘潭市、娄底市和韶山市及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跟踪;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级)应急响应、橙色(级)应急响应、红色(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4.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建议性污染减排、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

4.3.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2  黄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工业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市环委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专项和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黄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措施,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排放量。

市生态环境局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会同市科技工信局检查企业错峰生产限产落实情况。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1次以上。

4.3.3  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建议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工业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持续开展黄色预警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并在全市范围内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橙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措施。

市生态环保局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力度,每日开展环保监察巡查,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会同市科技工信局检查企业错峰生产限产落实情况。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2次以上。

4.3.4  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现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强烈建议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工业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持续开展橙色预警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并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红色预警期间部分工艺或全面停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力度,每日开展环保监察巡查,会同市科技工信局检查企业停工停产落实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控。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方开挖、施工、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市公安局加强对车辆限行区域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强化城区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在现有“禁放”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增加道路洒水以及喷雾降尘频次3次以上;全市停止所有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在现有“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露天烧烤。

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I级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

6.2  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市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水府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  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7.1.2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1.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监督与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惩罚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8.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515日印发的《湘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乡政办发〔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