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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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党发〔2013〕10号

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财源建设的主动性,壮大财源基础,促进我市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应坚持解放思想、效益优先、奖优扶强、统一规范的原则,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引进外来投资中介人奖:

1.引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的市域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引荐人(含自然人与法人)为本办法奖励对象。招商引资专职人员的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

2.引进外来单项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对引荐人按引进投资额1%的标准进行奖励,引进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10—20万元。重大项目和其他财源性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3.我市委托中介招商机构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按照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四条  争取项目奖:

各单位争取中央、省、湘潭市投资的非普惠性竞争性公益事业项目,单个项目到位资金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奖励3—30万元, 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的标准奖励。环评、可研、节能评估、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另行安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移民局等有争取项目职责或优势的相关单位,当年争资额在完成市政府明确的争资任务后,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奖励金额。特殊重大项目按 “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奖。

第五条  总部经济奖:

1.本办法所称的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湘乡的总部以及区域总部、子公司、生产基地等机构。总部企业符合所属行业的全部条件,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奖励。

2.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备案的跨国企业以及大型央企、国内500强等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子公司、生产基地或营销采购中心,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建设发展配套资金。

3.在我市年度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成立第一年度按所缴税收中市级可用财力的10%奖励企业,支持外拓发展;30%安排给为引进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第二年度开始,企业当年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长平均水平时,连续3年按上述标准奖励企业、引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第六条  企业发展奖:

经济开发区内守法守约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创税收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含)以上的,由经济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每年所交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湘乡市级可用财力20%、30%分别奖励。乡镇办事处工业小区内工业企业,投产后年纳税5万元/亩(含)以上、8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分别按每年所交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湘乡市级可用财力的20%、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投产后连续3年,分年度予以考核奖励,期间税收未达到标准的年份不奖励、不递补。其他财源性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创新创优奖:

1.技术创新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投产达效通过验收,国家级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转化为生产项目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2.品牌建设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五星级”宾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四星级”宾馆、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评定为“三星级”宾馆、A类纳税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各奖励5万元。

3.节能减排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二氧化硫排放量每减少1公斤奖励0.4元,化学需氧量每减少1公斤奖励2元,节约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给予50元/吨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 使用地产品奖。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采购本地产品。本地工业企业全年配套使用湘乡本地产品50万元以上且企业实缴税收30万元以上、配套使用湘乡本地产品200万元以上且实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分别按当年新增湘乡市本级可用财力的10%、20%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限10万元。在市政工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配套采购本市工业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奖励金额最高限10万元。

第八条  优秀人才奖:

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家,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10万元;引进副高职称专家,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5万元;引进硕士研究生,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考核,首次聘期内应不少于3年,着重考核优秀人才的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转化。

第九条  纳税贡献奖:

上年度缴纳税收为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税收和个人所得税除外),当年度新增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奖。

第十条  金融服务奖:

1.企业上市奖。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信贷奖。市内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湘乡市域经济发展,圆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且贷存比达到50%以上,按年度净增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予以奖励。市内外金融机构对本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净增贷款按万分之十三予以奖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长奖励按以上标准80%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增长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对促成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单位给予组织奖和贡献奖,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10%奖励。

3.融资奖。单笔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贷款时间在1年以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1.2倍以内的政府性融资项目,对融资主体给予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到位额的万分之十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2倍内的,按贷款到位额的万分之八奖励。续借的项目融资,不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奖: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财政税收、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单位设立先进单位奖。每个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组织及审批

第十二条  成立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由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制订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经市奖励办审批后认真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由企业、个人、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认定后,报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拟授奖对象公示7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拟奖励的企业均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手续,以单个企业法人在我市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以核减退税部分后余额为依据)。奖励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城乡规划、环保要求。获奖对象须守法经营,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社会治安事故的,取消相关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发放的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以奖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

1.获奖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时,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按其中最高一项发放奖金。

2.企业、项目享受的各种财政奖补资金,以当年企业纳税额中湘乡市级可用财力的70%为上限,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办法中获奖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获奖金额的20%奖励给有功人员,企业单位可按获奖金额的40%奖励主要负责人。

4.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经济开发区等财政财务相对独立的区域性机构内的相关奖励,在区财力中解决。本办法以外的奖励均由相关单位报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在相关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安排。

5.市政府出台一事一议及其他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了政策优惠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6.对乡镇办事处的财源建设奖励,按乡镇办事处分税制财政包干体制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

湘党发〔2013〕10号

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财源建设的主动性,壮大财源基础,促进我市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应坚持解放思想、效益优先、奖优扶强、统一规范的原则,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引进外来投资中介人奖:

1.引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的市域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引荐人(含自然人与法人)为本办法奖励对象。招商引资专职人员的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

2.引进外来单项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对引荐人按引进投资额1%的标准进行奖励,引进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10—20万元。重大项目和其他财源性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3.我市委托中介招商机构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按照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四条  争取项目奖:

各单位争取中央、省、湘潭市投资的非普惠性竞争性公益事业项目,单个项目到位资金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奖励3—30万元, 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的标准奖励。环评、可研、节能评估、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另行安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移民局等有争取项目职责或优势的相关单位,当年争资额在完成市政府明确的争资任务后,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奖励金额。特殊重大项目按 “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奖。

第五条  总部经济奖:

1.本办法所称的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湘乡的总部以及区域总部、子公司、生产基地等机构。总部企业符合所属行业的全部条件,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奖励。

2.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备案的跨国企业以及大型央企、国内500强等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子公司、生产基地或营销采购中心,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建设发展配套资金。

3.在我市年度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成立第一年度按所缴税收中市级可用财力的10%奖励企业,支持外拓发展;30%安排给为引进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第二年度开始,企业当年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长平均水平时,连续3年按上述标准奖励企业、引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第六条  企业发展奖:

经济开发区内守法守约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创税收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含)以上的,由经济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每年所交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湘乡市级可用财力20%、30%分别奖励。乡镇办事处工业小区内工业企业,投产后年纳税5万元/亩(含)以上、8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分别按每年所交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湘乡市级可用财力的20%、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投产后连续3年,分年度予以考核奖励,期间税收未达到标准的年份不奖励、不递补。其他财源性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创新创优奖:

1.技术创新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投产达效通过验收,国家级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转化为生产项目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2.品牌建设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五星级”宾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四星级”宾馆、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评定为“三星级”宾馆、A类纳税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各奖励5万元。

3.节能减排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二氧化硫排放量每减少1公斤奖励0.4元,化学需氧量每减少1公斤奖励2元,节约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给予50元/吨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 使用地产品奖。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采购本地产品。本地工业企业全年配套使用湘乡本地产品50万元以上且企业实缴税收30万元以上、配套使用湘乡本地产品200万元以上且实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分别按当年新增湘乡市本级可用财力的10%、20%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限10万元。在市政工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积极配套采购本市工业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奖励金额最高限10万元。

第八条  优秀人才奖:

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家,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10万元;引进副高职称专家,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5万元;引进硕士研究生,首次聘期内市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考核,首次聘期内应不少于3年,着重考核优秀人才的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转化。

第九条  纳税贡献奖:

上年度缴纳税收为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税收和个人所得税除外),当年度新增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奖。

第十条  金融服务奖:

1.企业上市奖。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信贷奖。市内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湘乡市域经济发展,圆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且贷存比达到50%以上,按年度净增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予以奖励。市内外金融机构对本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净增贷款按万分之十三予以奖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长奖励按以上标准80%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增长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对促成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单位给予组织奖和贡献奖,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10%奖励。

3.融资奖。单笔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贷款时间在1年以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1.2倍以内的政府性融资项目,对融资主体给予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到位额的万分之十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2倍内的,按贷款到位额的万分之八奖励。续借的项目融资,不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奖: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财政税收、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单位设立先进单位奖。每个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组织及审批

第十二条  成立湘乡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各项奖励由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制订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经市奖励办审批后认真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由企业、个人、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认定后,报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拟授奖对象公示7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拟奖励的企业均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手续,以单个企业法人在我市税务机关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以核减退税部分后余额为依据)。奖励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城乡规划、环保要求。获奖对象须守法经营,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社会治安事故的,取消相关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发放的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以奖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

1.获奖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时,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按其中最高一项发放奖金。

2.企业、项目享受的各种财政奖补资金,以当年企业纳税额中湘乡市级可用财力的70%为上限,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办法中获奖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获奖金额的20%奖励给有功人员,企业单位可按获奖金额的40%奖励主要负责人。

4.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经济开发区等财政财务相对独立的区域性机构内的相关奖励,在区财力中解决。本办法以外的奖励均由相关单位报市财源建设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在相关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安排。

5.市政府出台一事一议及其他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了政策优惠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6.对乡镇办事处的财源建设奖励,按乡镇办事处分税制财政包干体制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财源建设奖励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 共 湘 乡 市 委 办 公 室               2013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