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亲商安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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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亲商安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激励企业家在我市投资创业,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科学跨越发展,进军全省七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亲商、安商实行“金卡通”服务。凡我市境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均属于“金卡通”服务对象。市委、市政府对其发放“金卡通服务卡”。

第三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每年享受一次市级公立医院免费全面体检。

第四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在市级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因病住院者由所在医院指派专人联络,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治疗。“金卡通”服务对象配偶、子女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及其配偶、子女愿意来本市居住或落户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居住证或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子女愿意在本市就读的,可自主择校就读。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第七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游览湘乡境内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景区,凭“金卡通服务卡”免收门票。

第八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企业或投资项目,实行“一名市级领导、一个市直职能部门、一个工作联络员”对口服务。

第九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进入“绿色通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市直行政管理部门对“金卡通”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的涉企检查,除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且检查前需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金卡通”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非故意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首次免罚;非首次的,依法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   除侦查刑事案件、处置重大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治安案件外,公安部门不得扣押“金卡通”服务对象交通工具、身份证件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如确有必要的,需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三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湘乡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评选劳动模范,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税收贡献奖。市内企业纳税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税收增速超过全市年度平均水平的企业,地方所得税同上年度相比每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税收特别贡献奖。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类划分,分类别给予当年度纳税总量第一名的企业税收特别贡献奖,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促进就业奖。企业当年每新增1名就业人员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增就业人员前10名的企业授予企业促进就业奖,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每引进1名硕士、博士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技师),由市财政分别奖励引进对象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成立湘乡市亲商、安商工作办公室,人员从市经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优化办等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实施的日常工作,并受理“金卡通”服务对象的投诉,办公地点设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对执行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湘乡市委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