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将实施“证照分离”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170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药品广告异地备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等84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通知》提出,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