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来源: 阅读:671次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石化行管办: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本地区内新建或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二、要加强对本市(州)范围内现有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督促检查,全面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工业、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
四、督促企业对照《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抓紧整改完善,做好申请准入的准备工作。
五、具体申请准入的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